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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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经济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实务
除了对经济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外,经济合同的表述问题也是经济合同审查中的正常工作。表述问题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问题,但许多表述问题会直接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必须加以审查。
这类审查同样包括五个方面,具体可视当事人的审查要求、经济合同的重要程度等进行审查,并非所有经济合同都要进行这五个方面的审查。
一、结构体系是否清晰
这类审查不是经济合同审查工作中所必须的审查,但在面对篇幅较大的经济合同或以“条款罗列”方式制作的经济合同时,以及经济合同审查后还需要加以修改时,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结构体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审查。不着手这一工作,有时反而会影响工作效率及质量。
1.对经济合同结构体系的理解
经济合同是交易双方围绕交易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最终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意思表示一致是个系统,由条款或条款组成的集合构成系统的不同模块。将所有模块有秩序地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框架便是经济合同的结构体系,它既包括各个应当具备的模块,也包括安排这些模块的秩序。正如人的骨骼共有206块,但这些骨骼不是简单地堆放在一起,而是分成不同的种类、系统,各有各的位置、功能、名称,而且彼此是无法替换的。
许多制作精良的经济合同都以目录或标题体系来体现出清晰的结构体系,使人一眼便能清楚其思路和条款功能安排,即使不看具体内容也能大致看出经济合同是否完备。面对于结构混乱的经济合同,往往需要像有经验的财务人员点现钞一样,先是清点共有几捆,总的捆数准确后再清点每捆的张数,以便理清经济合同的结构体系,为审查做好准备工作
如果当事人对这类经济合同的审查质量要求较高,有时不得不先识别出每个条款中的不同内容,然后将不同的内重组到归纳出的标题之下,最后才能进行法律问题及表述问题的审查,包括审查其必备内容是否缺失。
2.结构体系的代表方式
在审查篇幅较长的经济合同时,对于不设立标题的经济合同,审查此类经济合同,律师必须一边看眼前的条款一边寻找其他相关条款以便了解全貌,而这一过程犹如在一条从未去过且没有门牌号码的街上寻找一个陌生的住户。
以一份只有1000字的经济合同为例(因篇幅所限,原文不再引用),该经济合同共有9个条款,但各条款没有任何标题,完全是直接罗列。虽然文字及条款都不多,但阅读这样的经济合同仍然并不轻松,因为它不仅没有标题,思路也很乱,完全是条款的随意罗列,而且每个条款中的内容混杂。
标题体系是结构体系的实质性体现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许多经济合同正是由于其标题体系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因而其条款间的秩序仍旧混乱不堪。审查经济合同时清理经济合同的结构体系也是个双向的过程,既要将不同的内容归到不同的标题之下,又要反过来推敲标题的设立是否合理、标题间的内容是否重叠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结构理清后直观地审查出经济合同中存在的条款缺失等问题。
再以一份两千字左右的代理经济合同为例,该经济合同将内容分成以下大类并分别设立了标题:
①经济合同双方主体描述;
②委托代理事项;
③委托代理权限;
④特殊情况处理;
⑤费用的计算与给付;
⑥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⑦经济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⑧其他约定。
面对这种结构体系,无论其实质内容如何,至少内容归类后每个标题下的信息量均处于人们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加上各部分的内容清晰可辨,无论是阅读还是审查、修改都十分方便。既可以借助标题直接找到自己想要了解的内容,也可以借助标题判断内容是否完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有了保障。
二、经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对于已经建立了标题体系,或已经按前述方法清理出了结构体系并建立了标题体系的经济合同,由于经济合同已经因此有了完整的“骨架”,就可以根据这个“骨架”判断经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与结构体系的审查不同,这方面的审查是必备的审查,否则可能会注意了细节却遗漏了重大条款缺陷。
1.经济合同标题完备度的审查
经济合同标题的完备度是首先需要审查的内容,既要核对各标题是否名实相符,还要在名实相符的基础上核对标题体系是否存在缺陷。标题体系的设立,可以将经济合同内容参照法律条文依次归纳为编、章、节、条、款、项等几个层级,篇幅较小的经济合同可以少用几级。但目的都是一致的,也就是通过建立经济合同内容的层级、顺序等秩序,将经济合同内容表达得井井有条。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1)各级标题的内容应当与其下辖的条款名实相符且层级分明。标题体现了对于条款内容的归类,如果名实不符或层级混乱,就有可能造成对于经济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并由此而影响到对权利义务的解释。某些条款放在不同的部分就会有不同的意思,从而影响到经济合同的全貌。
(2)标题及条款之间的序号绝对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重复或跳跃。一方面,序号是否重复或跳跃无须专业知识就能审查得出,是起码的责任心问题。对于如此明显的问题都未能发现,律师的执业能力会受到怀疑。另一方面,如果重复或跳跃出现在特定的地方,如果发生争议便有可能导致对经济合同真实性的质疑。因为重复部分可能被质疑为经济合同签订以后另加的,序号跳跃部分可能被质疑为抽走了部分经济合同内容。
2.基本条款完备度的审查
在一些质量较高的经济合同中,结构体系完备且标题体系与之一一对应。为了表述上的精确,有时还会根据需要将标题分为两级、三级甚至更多,各标题下的内容及功能也清晰可辨,系统性强、逻辑严谨。对这类经济合同,人们在阅读时可以直接切入要找的内容,以此抵消经济合同文字量过多带来的不便。审查这类经济合同往往十分方便,即使是其中相对“霸道”的条款也在明处,不存在浑水摸鱼的问题。
现实中的经济合同很少按《经济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那样,按照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八个基本条款将经济合同分为八个组成部分,但这八个基本条款在经济合同中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经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仅仅是共性化的、概括性的基本条款,实际操作中几乎每一个基本条款上都会有相当复杂的约定,例如,成套设备采购中的质量检验的程序及内容均十分复杂而且反复多次。
在对标题体系进行判断时,首先要判断这八个经济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在经济合同中已经体现。复杂的经济合同未必完备,如果不设标题体系则这类经济合同更容易掩盖条款上的缺陷。例如,某企业采购了数十万元的电子元器件用于某自动控制工程,在出现质量问题并准备索赔时才发现,由于经济合同条款之间相互引证掩盖了质量标准问题,实际上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恰逢该产品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致索赔难度非常大。
3.辅助条款完备度的审查
经济合同的辅助性条款较杂,前面介绍的经济合同四大基本功能中,第一个模块即“锁定交易平台”模块基本包括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设定经济合同双方的资格限制以及建立经济合同本身的秩序。这些条款并不是任何一份经济合同都全部需要,大多数经济合同只是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其中的某些条款表面上与权利义务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都会影响到权利义务的行使,因此也都要审查。
例如,经济合同的通信地址及当事人账号在许多经济合同中都会忽略,但这种忽略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在房屋租赁经济合同纠纷中,有的房东想要中途解除经济合同,便利用对方不知其账号的机会故意躲避,超过付款期后再以房客逾期不付房租为由要求解除经济合同。还有的承租人因经营亏损而一走了之,而房东想要及时腾空房屋却苦于无法向房客送达通知,因为经济合同上没有通信地址。
三、整体思维是否严谨
经济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经济合同的重要程度、经济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标准进行严谨度审查,但应了解其原理。否则不严谨的经济合同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也容易产生执业风险。
1.话题丢失对严谨度的影响
经济合同中的许多相关内容有时不得不安排在不同的条款中,这便有可能造成相关内容在衔接上的脱节并影响严谨度,类似于“有前言、无后语”。
例如,某公司的广告经济合同中约定“乙方有权对样本进行认可及提出异议”,但对于如何提出异议、对方如何应对异议、提出异议后如何改进等问题却没有相关约定,也未规定对于异议不予改正或答复是否属于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使得这一条款有头无尾,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越是复杂的经济合同,就越是容易出现这种话题丢失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经济合同标的物的名称、类型、质量要求、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反而不易遗漏,因为缺少这些条款交易就无法进行。而诸如交货地点及日期、运费承担、验收方法、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等辅助性细节却往往容易被忽略。
2.假设不足对严谨度的影响
经济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之一便是锁定问题处理,也就是解决经济合同未按约定正常履行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围绕这一功能设立的条款,都是以“假设一处置”的方式出现的,即先假设某种情况出现,然后约定如何处理。经济合同中锁定问题处理的功能是否完整,取决于假设的能力及质量,以及假设及处置的严谨度。在这一点上,不同的经济合同类型、不同的交易类型,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违约,也就需要分别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经济合同与法规非常相似,假设越充分则经济合同越完善。越是复杂的经济合同,越容易造成假设不周密,也就是对违约的类型未能穷尽所有可能。例如,一份广告代理经济合同仅规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如擅自改动经乙方确认的内容,每发生一次向乙方支付当笔业务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乙方的一切损失。”这一条款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这个违约假设只是各种违约假设中的一种情况,可能发生的违约还有可能是出现了漏登、错登、延误等情况,而这些违约也同样可能使乙方达不到经济合同目的,这是假设不周密而影响经济合同严谨度的典型形式。
3.条款冲突对严谨度的影响
条款间的冲突有的与结构体系的规划不合理有关,有的与具体条款在表述时内容控制不当有关。只要条款间的权利义务有重叠的现象,冲突就会在不同的程度上存在。
以大型配套设备的买卖、安装、调试为例,其“验收”往往分为到货验收、进场验收、试车验收、综合验收等类型。如在经济合同中一概称为“验收”,必然造成适用阶段上的混淆。特别是到货时的“验收”,从本质意义上讲其实应该是“清点接收”,这一“验收合格”与最终的验收合格存在天壤之别,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影响严谨度的冲突。
如果没有争议,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间的冲突都影响甚微,但在争议诉诸法律后,细微的区别就有可能决定胜负,因此在审查中要及时发现这种冲突。
四、语言表达是否精确
经济合同条款中语言表达是否精确,涉及从词汇选择到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等多个方面。作为初级技能,这里仅介绍其中的一些常规内容。而语体的选择、词汇的选择等基本上作为应知应会内容不予展开讨论。
1.语体及标点符号问题
经济合同的语言风格,毫无疑问是正式的专业书面语体,其风格庄重、精确、严谨、正式,如果偏离这类风格,会令经济合同显得不伦不类。用错语体的问题多发生在企业人员或没有经验的法务人员身上,主要有使用口语化的书面语、使用广告宣传类语体、使用注重礼貌的商业信函语体等情况,由于法律专业人员很少使用这些语体、极少出现这类错误,故不再展开介绍
近年来还有越来越多的“汉化”英文经济合同在干扰着经济合同的正常表述。由于存在语客风格、语法特征、法律背景等请多不同,许多直译的经济合同仅仅其定语从句已经令人无法忍受,不仅难读、难懂、难记,而且浪费大量的篇幅。与其说这种表达方式非常“专业”,还不如说这类经济合同“汉化”的方式非常不专业,读起来仍是用汉语写的英语而不是汉语。这类经济合同如果适用中国法律则可以大大简化,因为大陆法系会有许多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有了这类规定则许多内容根本无须加以约定。
由于文化背景及语言文字功底的不同,某些经济合同中也存在着标点符号问题这类问题的后果实际上比语体上的问题严重得多,特别是逗号位置的不同会导政语意、句意的不同,并进而影响对于权利义务的理解。曾有一件长达四年的诉讼,决定两审不同判决结果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关键标点到底该是逗号还是句号。因此,哪怕只是标点符号的使用也会产生重大争议,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标点符号的标准用法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在经济合同审查中对于没有规范地使用标点符号的情况也应注意,因为这很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2.经济合同的词汇使用问题
经济合同中的用词必须让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能够看懂,如有不明则需调整特定关键词或增加词义解释来降低阅读难度。由于词汇选择不当令人无法看懂甚至引起诉讼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引发这类“咬文嚼字”式的“文字游戏”的,有的是措辞本身的原因,有的是选用不当、搭配不当、语言歧义等原因。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语言往往都有多义性或模棱两可,一旦脱离了具体的场景其语意就会变得含糊不清,而经济合同恰恰是没有语言场景的书面语,因此在审查中要拣出那些似是而非的词汇,保障表达的精确性。
(1)术语似是而非
法律术语大量“近亲”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经济合同表达的精度,往往还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企业里大量使用的“商业机密”其实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标准的术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因此,商业机密”的提法一旦遇到纠纷必然无法免除口舌之争。
又如,一份模仿香港律师风格的法律意见书中声明:“本意见书仅依据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出具。”对于“生效”,通常的理解是“产生法律效力”,按此理解,这一法律意见书成了依据当天生效的法律法规出具,这显然是荒谬的。其实这句话中的“生效的”,其含义是“已经生效的”,或是“有效的”。
还有一些术语只适合于学理研究,不该用于经济合同。例如,某些法规、范本经济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守约方”、“非违约方”其实应该是“相对方”。违约的相对方可能是“守约方”也可能是另一方面的违约方,如果经济合同只保护“守约方”“非违约方”的利益,当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时通约责任将无从谈起,这不仅有悖于经济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原则规定,本身也是一个逻耗上的笑柄,
其他非法律用请也会产问题,例妍乙方必须同时具备代办甲方电信网络用户人网的经营范围和能力“这一条款,用户般是指已经建立服务关系或产品使用关系的个人或单位,而这一条款所约定的恰恰不是这种“用户”的入网,而是尚未形成服务关系、将要入网的单位或个人。
无独有偶,前面提到的法律意见书的另外一句“我们不表示对外国(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一般性的了解”也有不精确之处。因为当事人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而香港的法律地位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再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地区”,应为“外国(其他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2)词义难以衡量
某些条款会由于关键词义无法衡量而影响到精确性。例如,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符合”、“基本一致”等,由于“基本”一词缺乏衡量标准,除非予以量化,否则几乎等于没有约定。
又如,“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引起用户的严重投诉或众多用户的投诉”这一语句中,“严重”和“众多”均无计量标准,最好分别改为“引起媒体或行政主管部门点名批评的”、“投诉量占用户总数xx‰以上的”。
没有法定计量单位的量词在经济合同中也会产生不确定性。例如这样的条款:“甲方与乙方联办一档节目,内容由甲方提供,长度10分钟,每周一组,重播三次,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该专题联办费人民币4000元整。”其中的“一档节目”、“组”都无法定量、“该专题”是否指“一档节目”也要考证,“该专题”与“组”又是什么关系、“一档节目”分为多少“组”,等等,都存在不确定性。
(3)措辞指代不明
如果句子中主语或宾语较多,或语法关系复杂,有时会导致指代内容不明确。如果无法确认所指代的是施动者还是受动者,最坏的结果是导致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颠倒。例如:“甲方代理乙方为其客户提供租赁业务”这一条款中,当双方都有客户时,根本无法确定“其客户”是甲方客户还是乙方客户。
有些常用词出现在特定场合也会产生指代不明。如“乙方产品由乙方承担为期一年的质量保修”这一条款,如果用于成套设备的买卖,特别是成套设备中既有乙方自产产品、又有外购配套产品时,乙方产品到底是指“乙方提供的产品”还是“乙方生产的产品”便有了概念上的区别并影响到乙方的责任范围,这一问题在审查时也必须查清。
(4)表述不精确
有些经济合同条款需要描述范围,其中有些术语,例如“以内”、“以上”等,从法律上讲包括本数,但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一般并不清楚这点。对此,应采用更明确的表述方法,如口语中的“大于或等于xx元”、“xx件或以上的”在经济合同中应尽可能表述为“不低于xx元”、“不少于xx件的”等。
某些企业内部的俗称也会造成表述上的不精确。例如,一份经济合同的标题是“移动电话催缴协议”,而从其内容上看,虽然催缴的方式是使用移动电话,但其内容完全是催缴移动电话的话费,因此其规范的说法应当是“移动话费催款协议”。
表述上的随意性也可能出现在经济合同条款间的匹配上,这种条款间的冲突也有可能造成表述的不精确。如某经济合同中一个单独的条款约定“本条所述价格在2002年内不变”,但在这一条款中并未约定价格问题,因而其实质应当是“本经济合同所述价格在2002年内不变”,指的是经济合同全部而不是单一条款。
有些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此类概念如用于格式经济合同会引起很大的麻烦,因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条款有优先解释权。例如,电信企业的“话费”,其狭义的理解只是通话费,而广义的话费则还包含基本月租费、频率占用费等费用。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电信条例》中使用的措辞是“电信费用”而不是“话费”。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经济合同中会出现对于某方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这也是一种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的精确度问题。例如某经济合同中对于一方当事人竟然会出现四种称谓:“甲方”、“出租方”、“xx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这类经济合同即使不看内容也会令人对经济合同制作者的工作责任心非常不满,应当在审查时全部发现并进行统一。
3.经济合同的用句问题
由于权利义务的表述务求严谨,因而经济合同中有时被迫采用长句、复句以及连词、副词等加以表达,以体现语意的完整、确切及逻辑的严谨。因此,如果经济合同条款全部以单句堆积起来,要么由于句间关系疏远而影响精确性,要么因重复出现某些语言成分而使全文过于啰唆,至少看上去非常不够专业。
(1)单句罗列
单句罗列的表述方式在效果和质量上无法与正式法律语言的表述方式相比。如:“甲方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其余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这一条款,以标准的法律语言长句表述则是“因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但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后句比前句要庄重、简练,也更加“专业”。
(2)行为主体不明
经济合同必须明确每种行为的施动者或受动者是谁,如果在主语或宾语上不明确,往往可能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而这种不明是经济合同的大忌。
例如,一份经济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其开展的服务的合法性,发现乙方或其用户通过乙方向用户提供非法信息,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这个条款读起来非常不通顺,不仅句间过渡不顺畅,而且语句中的“要求其”指代不明、“用户”的外延也前后不一。其实际用意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其开展服务的合法性,如发现乙方直接或任何方通过乙方间接向甲方用户提供非法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
某些源于商务策划方案的条款也可能没有主语,这也会给经济合同的履行带来不便。如某经济合同中约定:“业务类型:声讯服务(考试查分、彩票查询、交通信息、有奖竞猜、人工聊天、娱乐等)”。由于没有主语,无法判断谁向谁提供业务以及双方的分工,非常容易扯皮。
(3)句间关系处理不当
经济合同中在大量使用复句的同时,也在大量使用关联词。最具代表性的复句是表示转折的“但书”条款,这与法律语言强调内涵与外延、注重概括规定与除外情况的特点有关。
关联词如果使用不当会引起句间关系的变化,并因此导致同一条款拥有不同的理解,这在格式条款中往往是致命的。例如,某经济合同中使用了表示递进关系的关联词:“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内容或信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乙方进一步承诺将就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所引起的一切诉讼、索赔、行政处罚、损失与损害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条款中,前句与后句之间其实没有递进关系,将后句以“并承诺”开头就可以了。
五、版面安排是否美观
版面质量问题大部分不属于律师经济合同审查的工作范围,除了对于序号联贯性的审查外,一般是经济合同业务中的“额外工作”,对于律师来说可审可不审。特别是在客户只要求在原稿上进行经济合同审查时,对于原稿排版质量的审核基本没有什么余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对排版的版式提出意见。
由于语体不同,对于经济合同版面安排是否美观的问题,一般仅从是否大方、是否正式、是否便于阅读考虑,而非单纯的美化。
1.中文版式问题
虽然电子科技的发展已经使文字输入成为一种大众化的基本技能,但注重文字输入后排版的人却并不多。尤其是许多人头脑中似乎没有标准的中文排版方式的概念,任由文字处理软件随便排版。其实每个文字处理软件都可以设定基本的版式,但很多人并没有用心去研究如何排版以及如何排版可以令版面更为美观。
(1)中文的通常版式
正式的中文公文体排版方式,是首行缩进两格,次行顶格,各行间距均匀分布。这种排版方式更能体现段落与段落之间的分别,其版面也符合经济合同庄重、正式的风格要求。现在流行的各种文字处理软件都有自行设置功能,完全可以将版式设置成传统中文的排版风格。但仍有大量的经济合同在制作时未进行版面设置,以至于有的经济合同文本其首行缩进值不是标准的两格。有的多于两格,有的少于两格甚至是左侧对齐,与中文的排版方式相去甚远,而且也非常不美观。
(2)中文的段落分配
无论是审查经济合同还是阅读经济合同都是繁重的脑力劳动,如果自然段的文字量过大则更会加重劳动的强度,因为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毕竟是有限的。对于经济合同条款中文字量过大的自然段,应当在审查时根据内容适当另起一行分成不同段落,以降低每个阶段所阅读的单位文字量,从而降低阅读难度。
如果一个条款的内容过多,则大多是内容没有充分细分,这时需要将这一条款细分成若干个文字量大体相当的条款,必要时还要分成不同的层次,以便于条理上的清晰。而对于文字量过少的条款则可以考虑并入更大的单位中统一列举。
2.标题序号问题
标题序号上的混乱有时会扰乱不同条款的归属关系,而这种归属关系的错位又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审查经济合同时,对于标题的层级是否清晰、序号是否连贯是必须审查的工作。
标题序号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各层序号基本上只占一格,另一方面序号要层次分明、序号连贯。如果经济合同条款的序号混乱或有跳跃、层次不清的情况,审查时应当予以指出或纠正,因为这可能为经济合同内容的解释带来麻烦。
(1)编排序号使用的字符
绝大多数的序号在正式的中文版式中,带括号的数字序号只占用一个字符,而且后面不再使用顿号。使用这些只占一个字符的序号并不复杂,通过文字处理软件的符号功能都可以直接打出来。
(2)从大标题到小标题的秩序
标题的大小顺序也是要值得注意的问题。篇幅较小的经济合同可以直接用条来一一列出具体条款,如果内容较为复杂或篇幅较大则需要分成不同的组成部分,一般按章、节、条的方式由大到小层层细分。如果不想用文字专门来说明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好是使用常规的、易于人们理解标题层级的编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