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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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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并适用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受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属于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的范畴。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它的产生源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除了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法律中有成文法规定外,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是通过判例法来确定该制度的,在立法上少见明确反映。公司人格理论的意义在于,承认公司是独立的主体,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从而使得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把公司与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限制了股东承担责任的责任范围。但是,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就是对债权人保护薄弱,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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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并不意味着在公司股东实施正当行为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请求公司的股东负责,并不意味着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要转化为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它的理论根据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公司的人格被不正当的使用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中的股东直接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将公司债务责任溯及到股东。连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从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对受害人而言,否认公司人格在于使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的损害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符合具有补偿民事责任的特征。股东直接责任是公司责任的补充,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有足够资产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公司责任。

司法实务: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条仅作为原则性规定,至于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滥用的具体标准,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其标准只能由审判机关具体掌握。这也是各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运用的一般做法。司法解释在规定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时,应当尽量具体明确。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在适用时要注意考虑具体适用方式的区别和技巧,避免对公司法人制度产生不当影响。我们认为,以下情况应当视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的;利用公司人格回避侵权责任的;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业务、财产全部地、持续地混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禁止对特定案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判决作扩大解释,严格禁止受害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人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严格禁止利用该规则追究控制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任,禁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没有达到过度,过度控制设有成实际损失或是损失不是子公司不能弥补情况下否认公司法人资格。

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裁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否认被执行的公司的选人人格,不能直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追究股东或者混同公司的责任。因为执行程序的功能与特点决定不宜采用此规则,对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仅限于被执行人的债务承受人、债务权利的继承人、实际的义务人等,这些被变更或者追加的主体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无须进一步证明。即使可以追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人,也是比较容易认定的。而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执行程序不能保证被追加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溢用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必须赋予当事人以举证、质证、辩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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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原告、被告的确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不能成为原告,因为就公司而言,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诉,等于主张自己不是“人”,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无法说通。在中小股东因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对侵权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谋自己之私利,但是他们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被告,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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