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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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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停工、停产,工资不能停!

案情回放 

  小张等几十名员工这几天茶不思饭不香,聚在一起谈论着厂里的事情。你一言我一语唧唧喳喳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小张说我经常看劳动保障报,上面时常有一些案例刊登,都是通过仲裁委解决劳动争议的,不妨我们也去申请仲裁吧,由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断。 

  小张的提议得到大家的赞同,于是他们推派小张为代表向仲裁委提交了申诉书,要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企业停工期间的工资。 

  原来小张所工作的企业一个生产部门内部需扩张,要进行重新整合。2006年3月,企业向生产部全体员工发出公告:“由于企业内部扩张,重新整合,整合期间生产部将停工三个月,生产部员工全体放假。此期间工资按失业救济金标准432元/月支付,恢复生产后按原待遇发放工资。”此公告一经发布即引起生产部员工的不满,他们认为公司停产主要原因在公司,故应该按照原工资待遇发放员工工资,但企业不同意员工的请求,接下来就是后来发生的事情。 

庭审答辩 

  庭审中,小张作为生产部员工代表提出,企业停产的原因是公司业务扩展需要重新整合,因此主要责任在公司。公司应该按照本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工资。 

  企业则认为,由于公司在整合期间不再生产,因此员工不提供劳动而安排放假,此期间就不应该按正常生产时的工资标准发放,因此对生产部员工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庭审中查明,该企业生产部确实由于生产需要扩展,停工整合并按失业救济金标准发放停工期间的员工工资。但是有关法律对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员工工资是有明文规定的。 

  经过仲裁委对企业做了有关法律的宣传,使企业明白了在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不是随意定的,国家有规定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操作。企业表示将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掌握,并表示立即调整对生产部员工工资发放的标准。随即仲裁委制作了调解书,一件涉及几十名员工的争议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和谐地解决了。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当企业因故需要停工、停产时,应以什么标准发放员工的工资?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张所在的生产部因故停工停产,致使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获得正常的工资报酬,其责任不在劳动者。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小张所在的单位根据规定第一个月按员工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后两个月按690元/月支付工资。企业与员工对此都表示满意。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对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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