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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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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观点

成立公司可以用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吗?

因为《公司法》规定,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只要满足可评估以及可转让的条件即可;股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完全可以评估以及可以转让;因此是可以作为出资的。

一、股权出资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

如果是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国公司的股权或者港澳台公司的股权是不得出资的,根本原因在于境外公司的股权真实性难以核查,股权价值也难易评估,而且也难以便捷的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无法达到对非货币财产评估以及转让等程序要求;

2、股权不能存在隐名股东等影响股权权属清楚的情况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股东之间签署的代持协议的有效性(特殊除外)虽然被公司法认可;但是如果存在隐名股东的问题,则会非常可能导致用以出资股权的权属争议问题,这样将无法完成股权过户转让的登记问题,也就无法满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评估和可转让的前提条件。

3、股权权属必须完整,也就是说股权权属上不能设置任何的权利负担

如果该股权被查封或者设立了质押等权利负担的情况,则股权或发起人是无法完成该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的,而且一旦质押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要求行使质押权或者要求法院拍卖其股权,那股东的股权控制会丧失,也就是说没办法完成后续的过户等程序。

4、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不得有限制转让或者法律规定中应当报批而未批准的情形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同时,一些国有股权,其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转让,否则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有上述限制转让的情形发生,则也是无法完成股权出资的。

二、股权出资的程序

1、价值评估

《公司法》规定,对作为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护着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是认定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条件之一。

因此,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若未经依法评估而径自用以出资,则难以认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2、完成转让过户

对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依法评估后,还需将该用以出资的股权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让其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可以予以处分与支配,唯有履行完毕该等程序后,方可认定出资人已经用股权出资的方式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三、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尽到基本的尽职调查的义务

通过各种途径来核实用以出资的股权的真实状态;一般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调取公司登记的底档来查询公司的章程以及核实其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或者查封的情况;

核实股权是否已经出资到位,以及核实是否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

同时可以要求股权出资的出资人出具承诺书;

2、通过评估等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格真实,出资不存在瑕疵等情况;

可以委托权威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出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此来核实用以出资股权的真实价值;

同时,还需要股权出资方作出承诺,如果存在减损或者影响其用以出资的股权的价值之情形时,应当消除该等情形或已货币补足出资,或完全用货币出资来置换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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