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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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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法律实务

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在现代公司中,公司所有者与公司经营者在权力上的分离是经济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公司的本质所在。但是,在权力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一方面,它不但维系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控制着经营者的权力。另一方面,它也反映着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既是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也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所以,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特征。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事务享有表决权是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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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或地区对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采用“人数多数决”,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根据该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就股东之表决权而言,原则上,指每一股东均享有平等表决权(一人一表决权);例外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额比例分配表决权。但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则是“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收份,思,并且多数股东的意思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质在于,在公司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让公司依据持股多数的股东意见,而不是所有股东的意见来作出经营判断,以便有利于公司机关及时作出决策。该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快速、有效地形成决策,并为保护和刺激股东的投资热情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已经成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并为各国的实践广泛接受。

根据本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一人一票。

实务难题

1.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是否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采用“一股一权”的表决机制。这是因为:(1)一股一权是股份平等原则的体现。这里的平等是比例性平等而不同于绝对性平等,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上的比例而赋予权利的平等,其来源于公司的以股东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制度为基础的资合性。(2)一股一权原则体现出资、决策与风险之间的比例关系。风险与出资额,也与表决权,即管理风险的影响力本身成正比关系。(3)一股一权原则体现效率原则。既有利于对表决权进行计算,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但在非纯粹资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一权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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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是否包括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一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3.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是否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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