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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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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观点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代持协议的效力,但代持协议毕竟是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司法机关对其效力的认定绝非司法解释规定的那样简单。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如果双方签订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某部门的行业准入限制性规定,虽然法院不会直接认定代持协议因违反部门规章而无效,但其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若股权代持协议因此被认定无效,实际出资可能面临出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2、显名股东越权行使或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实际出资人受损的风险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会要求显名股东按照其意志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显名股东为了利益驱使常常会基于其公示的股东身份滥用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缴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这些行为都会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存在较大的风险。此外,若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或质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将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即善意取得的规定,意味着隐名股东在依法显名之前,其股东身份和权益并不被外人所知,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代持人赔偿损失,但如果代持人没有偿债能力,风险只能由该隐名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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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要想取代名义股东成为公司登记的显名股东,还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与名义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或者其存在上述论述的不能主张成为显名的规定,则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会存在一定风险。

二、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清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情形,债权人可请求出资不实股东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显名股东在对外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该显名股东所持股份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的,则公司债权人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显名股东(代持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显名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不再代持股权,同样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事先不知情,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仍然难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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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风险

1、公司诉讼风险

股权代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公司和隐名股东的关系以及公司和显名股东的关系,由此也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实践中,无论是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权,还是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都会涉及许多诉讼,给其经营带来很大不便。

2、公司在证券市场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

公司如果想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而公开发行股票,就必须确保发行人的股权明晰,因此代持行为会给公司IPO造成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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