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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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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构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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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元股权架构

一元股权架构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

在这种结构下,所有中小股东的权利都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决定的。这是最简单的股权结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实际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

1、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

2、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49%;

3、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

4、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分为50%的。

在这里,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同理还有最常见的均分股权的做法,这是个巨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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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元股权架构

二元股权架构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

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后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当然,在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类别的股东才能这样设计,同一类股票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这种股权架构在 国外非常普遍,例如FacebookIPO时的招股书中,已明确将股权分为AB股,扎克伯格通过大量持有具有高表决权的B类股来维系对公司的掌控;

34×4股权架构

4X4指的是汽车的四驱,4X4股权架构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整体性安排。

4X4股权架构设计的思路主要有三大步骤:

第一步:将公司股权这一大蛋糕首先分出投资人和创始人的份额;

第二步:考虑将剩余的蛋糕分给合伙人和员工,并且在合伙人和员工这两部分蛋糕中,再根据个人对公司的贡献细分每个人应得的股份;

第三步:查漏补缺,看按照前两步分得的股权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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