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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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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的“非典型担保”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典,共1260条超10万字,其中的每一个实体条款展开来几乎都可以写一篇论文。因此,随着民法典的通过,法律人又开始进入了学习季。
 
我们利用碎片时间,化整为零,开启把书从薄读到厚,再由厚读到薄的学习过程。
 
在此记录民法典一些知识点,当学习笔记,也与大家交流。


民法典笔记:非典型担保


在我国传统担保法领域,物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担保方式,比如所有权保留、保理、以物抵债、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等等。

这些具有担保性质但是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被人们称为“非典型担保”。

一、司法实践中的非典型担保


近些年以来,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逐渐被审判实践所认可。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二十四条首提“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这一条款中,最高法提出了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性质,从这一解释看,对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买卖合同,还是以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且该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在以上“九民纪要”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提出非典型担保,并肯定了其具有担保的功能。


二、民法典确认非典型担保


这次的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非典型担保”的表述,但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却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根据该条款,民法典已确认,担保合同不再限于传统的抵押、质押,还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被认为在狭义立法的层面确认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再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来看,该款原文为:“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民法典确认了“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的存在,并且清偿顺序参照典型担保,实际上相当于赋予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同等的法律地位。

再来看民法典合同编,其中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均规定有登记对抗,登记后将具有担保功能,适用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等。

据此,随着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的吸收和升级,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无论是在债权还是物权效力方面均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是对我国传统担保法领域的重要突破与进步,对于金融担保创新和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一种常见非典型担保方式: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又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非典型担保方式。

(一)一般性规定

让与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将担保标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又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结合民法典以及前述“九民纪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在我国法律上,目前并不承认让与担保方式中的“让与”合同(通常是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效力。

比如为担保借贷关系而签订的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等,一旦产生纠纷,法院会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承认让与(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法律确认这种方式具有担保功能,债权人可以就让与合同的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权。

(二)用一个例子来加深理解

张某借给李某一百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用李某名下房屋作担保。同时,张某觉得如果按传统的抵押担保。

到时候李某不还钱,自己要起诉到法院,胜诉后还要申请执行并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等,程序太麻烦。

于是张某跟李某约定好,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如果李某以后按期还钱的,张某再将房屋过户回去给李某。

如果李某到期没有还钱,则该房屋就属于张某了。张某急需资金周转,同意了李某提出的要求。

债务到期后,李某果然无力偿还债务,按双方此前的约定,此时李某名下的这套房屋该属于张某了。

但是,此时李某又有点后悔了,认为自己的房屋价值明显超出债务本息,或者是其他债权人知道了张某和李某的这种操作并掌握了证据,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庭经过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那么,此时法院将会认定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又同时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担保功能,张某可以就该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拍卖所得款项在偿还了欠张某的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该剩余部分需返还给李某,或者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用于清偿李某的其他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6.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7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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