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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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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他的劳动关系可以恢复吗

【按语】

    在大量的用人单位以违纪为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中,对于是否属于违纪,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着往往各执一词。本案就是一起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典型案件,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和严重违纪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楚的

【案情回放】

    张某是2000年进入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的,和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9年3月底,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客户经理。

    2008年8月11日中午12点午休时,张某使用自己的电脑在收听音乐,公司的另一员工正在和一客户在洽谈业务,由于张某开的音乐音量较大,部门经理李某要求张某将音量调小一些,但是张某却不予理睬,仍然自我陶醉在音乐声中。李某于是就跑过去自行将张先生的音量调小,张先生却反而将音量调得更大,致使在午睡的同事都很反感,原本在洽谈业务的客户也要求改天再来。这时部门经理李某对张某的行为已是忍无可忍,于是将张某的电脑强行关机,双方逐发生口角,张某一气之下还一拳打在李某的脸上,后在同事的劝阻下张某总算结束了这场争吵。

    公司对该事情调查后,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本来同意修完公休后于8月底主动辞职,但是修完公休假后他又要求到公司来上班,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对公司的同事间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于2008年8月20日向张某送达辞退决定书。

    张某认为自己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公司辞退自己理由不充分,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非法解雇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于是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并向仲裁庭提供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证据。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管理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严重违反了一般劳动者所应尽到的职业道德和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因此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由公司从道义上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日前,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1、严重违纪的情形必须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若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首先得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的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严重违纪的情形的约定也必须是合法公平,不能将一般违纪归入严重违纪的范围,更不得以约定严重违纪为幌子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在员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使公司在名誉上或者经济上、工作上受到严重损失;不服从公司各级主管领导,或出工不力、惹是生非,在同事之间造成很坏影响等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开除处理。张某在公司的办公区域内大声听音乐影响客户洽谈生意,不仅不听从主管领导的劝导反而对其大打出手,根据公司的规定,张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

    2、严重违纪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公示才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员工奖惩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后挂在公司的内部网站的首页上,并且在员工手册中也列明了员工的奖惩制度,张某象其他员工一样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因此公司对员工严重违纪的惩罚制度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结合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十九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的张某确实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而且也违反了一般劳动者所应尽到的职业道德和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也就缺乏了法律依据,也正因如此,仲裁庭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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