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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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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徐州一夫妇卖房反悔,索要房价上涨差额被判违约

徐州一夫妇卖房反悔,索要房价上涨差额被判违约

  徐州一对夫妇在转卖新房期间,眼看着房价快速上涨,却不愿将房屋过户。今日,经过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判,该夫妻不仅要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还将支付一万余元违约金。

  2008年,祁某夫妇花了15万元购买徐州某新开发小区住房一套,2009年8月,祁某夫妇与原告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该套房屋总价款24万元。另外,给付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支付定金12万元,余款12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30日给付。此后,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以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祁某定金12万元。今年1月,祁某办理了相应上房手续。不久,李女士找到祁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两年来房价上涨很快,祁某的房子已经升值,祁某夫妇觉得自己吃亏,不想卖房子了,后来又提出让李女士补偿因房价上涨形成的差额后再交房。

  鼓楼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祁某夫妇必须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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