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专业经济商事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以案说法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以案说法

律师对经济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

经济合同审查是律师的经常性业务,往往与经济合同修改一并完成,但也有许多场合下只需审查,无须修改。经济合同审查是主观性比较强的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审查是修改的前提,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工作前了解相关的知识及工作方法。

一、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及特点

单纯从经济合同全文的组成部分上看,经济合同分为首部、正文、尾部、附件四个组成部分。由于对经济合同的形态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因此各部分所包括的内容也很不一致,甚至有些经济合同根本没有附件,只有三个组成部分。

1.经济合同首部

经济合同首部是经济合同正文,也就是正式条款前的内容。它主要由经济合同名称、当事人身份栏、经济合同描述三个部分组成。某些经济合同的经济合同名称之前会在左上角打上经济合同编号,也有一些经济合同在经济合同名称下方右侧打上经济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在身份栏只列举经济合同当事人及其在经济合同中的身份地位,如“甲方:上海xxxx通信有限公司”、“出卖人:上海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等,对于当事人地址、联系方法等大多放在尾部的地址栏中。而经济合同描述在绝大多数的经济合同中只是“甲乙双方根据xxxx法之有关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如下”之类的套话、空话,也有一部分开宗明义地讲明签订经济合同的目的。

某些外来经济合同或模仿外来经济合同形成的文本,会在正文前列举一大堆的“鉴于”。这些条款如果并不构成签订经济合同的前提条件,其实并无太多的实际意义,但仍旧可以认为是首部的一部分。

2.经济合同正文

经济合同正文包括从第一个经济合同条款到最后一个经济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一般以有规律的序号加以编排、连接。经济合同正文的条款,是前面所述的经济合同四大基本功能的具体体现,只不过各个功能的条款有时交织在一起。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去看,经济合同正文也包括了经济合同法中所列举的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八个基本条款,具体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各个基本条款在具体的经济合同中都会不同程度上被细化、具体化,以增加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即使是经济合同一式几份、如何生效、管辖等条款,只要是列入经济合同正文的编排序号之中,就仍旧是经济合同正文而不是经济合同的尾部。

3.经济合同尾部

经济合同尾部主要是经济合同的签署栏,根据不同的需要及习惯,签署栏的内容有多有少,某些经济合同的尾部还有审批、公证、鉴证等第三方意见栏,但此类情况比较少见简单的签署栏只有当事人及签署时间,复杂的则有当事人名称及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授权代表、电话号码、电报挂号、电子信箱等。如有限件,则还包括附件的名称及份数等。

许多人往往忽略签署栏的作用,认为其只不过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签署栏中的内容代表了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通信地址、付款账号等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在经济合同履行中发生非正常现象,其通信地址是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的标准途径,其账号是履行付款义务的标准途径,负有通知或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只要按签署栏的地址或账号履行,即使对方没有收到,其责任也在接收一方。而在签署栏中签字的代表也构成了对所在方的代理关系,其意思表示代表所在方,这在经济合同事务中也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在签署栏盖章的单位与首部身份栏所列举的单位可能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以盖章的单位为经济合同主体,这在法律上也很明确。

4.经济合同附件

经济合同附件主要是用于说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或标准物的细节等问题,这类问题从性质上与经济合同条款不属同一层面,但往往又是经济合同条款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或具体标准,因此只能以附件的形式而不是以经济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但并非所有经济合同均有附件。

只要是与经济合同主体的明确性或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有关的内容,无论是当事人资质、身份方面的证明,还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以及经济合同中所提到的与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均可以成为经济合同的附件,以增强经济合同的明确性、便于实现经济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经济合同附件是经济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经济合同的倾向性与审查要点

经济合同文本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出具文本的一方往往总是对自已权益的保护比较到位而对于另一方的保护则是能省则省。知道了这一点,对刚刚从事经济合同审查工作的新手掌握工作方向。但对于熟练掌握了经济合同审查技能、经济合同审查重点的律师来说,根本无须知道经济合同文本的来源也一样能够发现问题。

1.经济合同的出具方与经济合同的倾向性

对于当事人自己出具的文本来说,只要经办人员足够用心,文本中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方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经济合同条款中对于己方权利的约定也会比较明确。但正是由于对自己的业务过于熟悉,这类经济合同稿更容易由于熟视无睹而遗漏重要内容。例如,在一份由车主出具的出租车承包经营经济合同中,虽然对各方面的考虑都十分周到,但却忘记了约定承包费的收取时间,因为行业惯例是按月上交。虽然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看,行业交易习惯也可用于解释经济合同未尽事宜,但在交费时间上如果真的发生争议,解决争议的成本总是要远远大于事先增加交费时间条款的成本。

因此,最好是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甚至是对方的角度审查己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以避免因当事人的习惯思维而造成经济合同缺陷,尤其是经济合同的目的性、完整性、明确性方面。主要内容有:①经济合同约定能否满足交易需要;②重点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③条款有无遗漏、约定有无冲突;④表述是否明确、易懂且无歧义。

而对于对方出具的经济合同文本,特别是篇幅很长的经济合同,同样是基于经济合同倾向性的考虑,在审查时不仅要看清各条款中的权利义务,还要“明察秋毫”,听懂对方的“弦外之音”,发现对已方当事人可能不利的条款。至于审查出的问题条款是否能够更改,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以及当事人在交易中是处于强势还是弱势,而这些并不取决于律师的主观意志。

在一份卖方出具的电梯买卖经济合同中,对于管辖问题仅约定了“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似乎无足轻重。但经济合同同时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供方仓库、运输方式为代办需方托运产,同时还约定安装由另一公司负责。这些条款一经组合,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该经济合同的争议管辖地只有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在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时,尤其要注意有无下列情况:①对方的义务与己方的权利是否清晰、明确;②己方权利、对方风险是否被限制;③对方权利、己方风险是否被扩大;④违约责任是否对等、争议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2.经济合同的买卖方与经济合同的倾向性

除了非常罕见而又特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都有买方与卖方。这里所说的买方,包括了所有以支付货币的方式通过经济合同换取对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合同当事人;而这里所说的卖方,则包括了所有通过经济合同向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换取价款或酬金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因此,这里的买方与卖方并不局限于买卖经济合同中的买方与卖方。

通常,买方并不熟悉卖方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质量、性能等细节,双方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甚至严重不对称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违约类型是非常少的,也是非常容易判断的,主要就是付款的金额、付款时间上的违约。而卖方可能的违约类型则是比较“丰富”的,以卖方提供产品为例,除了与买方的违约类型相对应且比较容易识别的交货数量、时间上的违约,还有质量上的违约、款式或型号上的违约、附随义务的违约、产品标识或说明体系上的违约等。

除了这些可以称之为“违约”的情况,如果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卖方还有可能出现一些算不上“违约”但照样影响买方预期利益的情况。例如,由于经济合同大多无法约定非常多的细节,因此卖方完全可以利用买方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通过减少功能、降低成本等方式,提供与样品或通常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标准上、产品细节上、产品零部件上、产品功能上略有不同的产品。

因此,当经济合同双方没有哪一方处于完全的强势的情况下,在审查买方出具的经济合同时往往比较轻松,因为尽管买方有可能对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提出非常严格的要求,但这些要求往往只是表面的、原则性的、无法具体衡量的。而审查卖方提供的经济合同则不同,虽然卖方会在质量责任范围、质量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与买方兜圈子,但这些都在明处,也并非高深的法律问题。其实审查这类经济合同最大的难点,往往还在于律师甚至包括买方当事人对于卖方产品或服务的知识及内情缺乏了解。如果无法补上这一课,不熟悉卖方行业的实际情况,有时就很难发现商务条款中存在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应该建议相关商务条款问题由当事人的技术部门进行认真审查,或者自己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向业内人士请教等方式恶补相关知识。

3.对第三方经济合同文本的审查

所谓的第三方文本,是指虽被一方当事人提交出来,但其内容是套用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标准文本,或者套用了来自其他方经济合同的文本。由于来源复杂,对于这类文本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有的第三方文本源于非常“中立”和笼统的政府部门示范文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比较常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如买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广告代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等,这类文本通用性强、适用性差,实际使用时只要“填空”即可,“填空”时的倾向性一目了然。对于这类经济合同,要针对交易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适用性方面的审查,特别是要增加文本中没有而又与利益有着很大关系的条款、变更虽有规定但根本不适用于本交易的条款。

另一种经济合同虽然也是示范文本,但其专业性较强,例如建设工程施工经济合同等建筑施工类经济合同,虽然有标准文本但双方可以在标准文本的框架下另行约定。对于这类文本,事实上一部分是标准文本,一部分是约定文本,当事人还是有非常大的余地进行周旋,因此除了直接审查具体条款,还要核对约定的文本与标准的文本之间的差异。这类文本本身就立足于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加上提供服务方是具有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人员,条款往往会对买方不利。

 

除了前述两种政府部门的示范文本外,有的第三方文本源于其他交易。这类文本往往同样存在着倾向性问题,而且往往也存在经济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而这些倾向性问题或适用性问题通过仔细审查不难看出,审查的侧重点也同前面介绍的一样。

总的来看,只要是经济合同主体、交易特点、交易背景等有所变化,经济合同文本都会产生适用性问题。因此,对于第三方文本的审查要特别注意其适用性问题。而对于经济合同的其他方面,则可以根据其可能存在的倾向性以及经济合同本身存在的规律平心静气地加以审查。

三、经济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在着手审查经济合同前,对经济合同的整体质量状况有个大致的了解,会对工作开展有很大的帮助。从总体情况看,目前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合同虽然水平参差不齐,但总的来说文本相对简单,其来源也大多是沿用、模仿、套用以前的文本或别人的文本,无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具体的情况看,目前的经济合同文本一般有以下问题:

1.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

目前的大多数经济合同均以权利义务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内容,经济合同条款不区分功能、不区分秩序地依次排列,条款间的权利义务盘根错节。这样的行文方式,相当于一幢有100个客房的饭店,其房间的编号方式是简单地从1号编到100号,有编号顺序、无编号秩序,根本无法判断每号房间在是哪个楼层。

显而易见,经济合同条款如果也以同样的方式排列,也同样难以看出经济合同的全貌。正如这样编号的饭店管理起来非常麻烦,以罗列的方式安排条款也会使经济合同既难以阅读理解,也难以审查修改。

2.以点式思维考虑问题

反映在具体的条款上,“点式”的思维方式对于权利义务往往只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没有进行全面的举一反三。造成对某些可能情况进行了约定,而对其他性质相同的可能情况则没有进行约定。例如,只约定了质量上的违约如何处理,而对于时间、空间、辅助义务等方面的违约却没有约定,造成条款间的不均衡。

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协调好条款间的关系、经济合同缺乏整体性,经济合同条款间存在“有前言、无后语”现象,以及条款之间无法衔接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

3.表述的精确度不足

表述的精确度比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表述上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相互扯皮甚至反复的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付诸东流。某些经济合同无效其实也是表述问题引起的。例如,某一承包经济合同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条款中

将《营业执照》纳入了“租借”的范围。

表述不够精确的另一原因是对语言歧义现象重视不够,以至于在关键的权利义务条款上出现了无法确定其含义的内容,争议也因此在所难免。

4.经济合同与交易需求不符

在经济合同审查工作中之所以会接触到大量的与交易需求不符的经济合同,或接触到当事人滥用文本的情况,部分原因是企业经办人员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不足,部分原因则是具体经办人员缺乏敬业精神,以完成任务为导向而不是达到经济合同目的为导向。因而会将许多粗制滥造的经济合同文本提交给律师审查及修改。

据一般的估算,企业所提交的经济合同文本中,真正涉及法律问题的并不多,只有10%不到,而表述问题、逻辑问题、操作性问题等在90%以上,甚至某些提交审查的经济合同文本与交易毫无关系。这些问题大多是具备一般文化水平的人员都能够发现的问题,因而难以归结为工作能力问题。

5.忽略经济合同版面质量

版面上“不修边幅”是目前经济合同的通病,其“病根”是目前文字处理软件上对于版面的默认设置,以及对传统中文排版知识的缺失。目前许多文字处理软件是将英文的排版方式“汉化”后成为缺省的标准版式,因而所排出的版面根本不符合中文的排版规律,许多人也根本不知如何将版面设置成中文的排版格式。

另一方面,许多经济合同的制作人员缺乏审美眼光,体会不出不同的行间距、不同的字体、不同的字号、不同的对齐方式在视觉上的效果,令经济合同版面不便阅读或影响美观。当然,影响排版质量的因素也有责任心问题。

6.未充分行使约定权

经济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大量的约定经济合同内容的权力,但如果套用经济合同范本而不是根据交易的特点及关注点制作经济合同,往往会对可以约定的内容未作约定,出现经济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情况。特别是在法律条文并未规定强制性义务时,要想约束交易双方的行为只能通过行使约定权的方式确定,无论是由于放弃还是由于没有想到,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也就放弃了对经济合同利益的保护。

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广告公司支付了大量费用后,由于广告公司的设计内容违法而作为广告主受到处罚。其实这些企业完全可以在广告代理经济合同中明确,因广告公司的设计内容违法或发布手续不全而引起的损失均由广告公司承担。因为广告服务也是一种专业服务,对于广告内容及发布手续是否违法是其应知内容。

四、审查经济合同前的必要沟通

某些新律师在面对客户提交的经济合同时有时会不知如何下手,这不仅是工作经验的问题,也与客户要求不明有关,至少存在沟通不足的问题。比较负责的客户,会明确告诉律师要审查什么、达到什么目的,而比较偷懒的客户可能只是说让律师看一下或“看看有什么问题”,甚至什么都不说。如果遇到的是后者,除非你能确定到底要做什么,否则最好是花点时间问清楚,以便为经济合同的审查明确方向。

根据第一章第二节中所介绍的经济合同质量层面,经济合同所处的层面大致分为业务层面、商务层面、专业层面、专家层面四类。对于不同质量层面的经济合同,其审查的深度有所不同,这与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有密切关系,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需求,一般仍在原层面范围内进行审查。

即使当事人对于经济合同审查有所指示,有时这些指示也不可能全面。因此,除了简单的经济合同或简单的审查,在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审查工作中,对于工作量比较大或影响比较大的经济合同,应当让当事人明确下列问题:

1.当事人的审查目的

1)仅仅了解一下其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

2)需要了解其中的法律等方面的风险,为决策提供依据;

3)准备签订这一经济合同,需要考虑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风险;

4)经济合同及经济合同所代表的交易的背景情况。

2.经济合同及交易的背景

1)普通的交易、普通的经济合同;

2)特殊背景下的交易、普通的经济合同;

3)特殊的交易背景、特殊的经济合同。

3.审查与修改问题

1)是仅仅审查还是要包括修改;

2)如果除审查外还包括修改,哪些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可以修改的;

3)修改后的篇幅、复杂程度问题。

4.审查内容问题

1)以法律问题为主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法律漏洞或法律陷阱审查;

2)以非法律问题为主的审查,包括经济合同严密性问题、表述质量问题;

3)全面审查,即包括上述两方面。

5.审查成果的提交

1)直接在来稿上提出审查意见传回;

2)专门出具审查后的法律意见书。

6.修改成果的提交

1)直接在来稿上提出审查修改传回;

2)专门出具修改意见,或与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结合原稿及修改意见全面修改形成新的经济合同文本并提交。

7.文本的来源问题

1)文本由当事人起草或源于当事人原有经济合同;

2)文本由对方当事人起草,或源于对方当事人原有经济合同;

3)任何一方提交的第三方使用的文本,或源于政府部门提供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上述内容基本包括了经济合同审查及修改前所要了解的全部情况,有助于对于经济合同审查的针对性及质量标准进行充分的把握。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么复杂,往往每份需要审查的经济合同只要问其中的几个问题即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不问。具体可根据当事人的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经济合同的重要性等选择其中的部分内容加以询问。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口头说明一下,律师加以记录即可。对于长期合作且管理比较规范、要求比较严格的当事人,上述要求清单可制成标准工作联系单,由当事人在每次提交经济合同审查时,以选项的方式加以明确。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服务时,某些企业里的法务人员可能会借此将所有的工作都转给律师完成。

五、经济合同审查工作的操作要点

审查经济合同没有一定之规,但许多来自实践的工作方法对于经济合同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非常有帮助,也可以理解为审查经济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避免接受原件

需要审查的经济合同一般都只是中间文本,但也有少量经济合同是在事后提交审查,因而已是原件,另外有时当事人还会提供一些参考文本及背景资料的原件。从律师的角度考虑,只要有可能,应当尽可能让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或电子邮件。即使是接收了原件,也要尽可能先将其复印然后对复印件进行审查,避免直接接手或审查原件。

原件对于律师来说并不受到欢迎。因为既然是原件,往往就意味着它无可替代,无论是遗失还是毁损均属于执业过错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至少原件要比复制件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加以保管,从而分散精力。

2.预览经济合同文本

除非是篇幅很短的经济合同,比如说只有一千余字的经济合同,否则最好不要立即从头到尾进行咬文嚼字式的审查,否则有可能产生许多无效劳动。许多经济合同条款间的关联性比较强,有时前面认为需要改的在后面已经另有约定,只有全部看清了再改才能避免无效劳动。

对于一般篇幅的经济合同,不妨先预览一下经济合同的总体内容,分清它的结构体系;对于篇幅较长的经济合同,可以通过目录或大小标题分清它的结构体系。这样做的目的是形成对于经济合同的整体判断,对后续工作非常有帮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是审查纸质的经济合同,可以用荧光笔将感觉有问题的条款标出来;如果是审查电子文档,则可以将问题条款的背景涂成彩色。

3.看清相关条款

在对目标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时,如果判断出一个条款的约定存在法律问题或缺陷,最好先不要妄下结论,而是先看一下经济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另有约定来弥补这一法律问题或缺陷。只有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否则很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某些律师只审查经济合同条款而不审查经济合同附件,这种工作方法并不可靠。因为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形形色色,有可能某些细节恰恰被放在了经济合同附件中,甚至某些细节可能会否定整个条款或大大限制其责任范围。如果不对附件进行审查,有时根本无法了解经济合同的某些具体细节,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缺陷,甚至会提出相反的审查意见。

4.核对相应法规

审查经济合同的工作对象主要是经济合同但并不仅限于经济合同。除非是审查非常熟悉的经济合同,并对交易所涉及的行业法律规范非常了解,否则律师在审查经济合同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核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经济合同中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术语时更是如此。

经常需要核对的法规有经济合同法与行政法两类。前者主要是指当经济合同涉及经济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有名经济合同时,要核对经济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相关规定相抵触、相关权利是否用足,特别是那些平时不太接触的经济合同。后者主要是指当经济合同的交易内容涉及的专门的行政法规时,要核对所涉及的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防止内容上出现违法的情况。有时这项工作非常烦琐,因为某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可能从上到下各级人大及政府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及行政规章出台。

当然,并不是每份经济合同都要全面核对交易所涉及的法规,即使是核对也无须每个条款都进行核对,所有的核对一般只围绕可能与法律有冲突的条款。

5.慎待商务条款

经济合同中的商务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交易而必须约定的与交易内容有关的条款,如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具体内容或规格、标的物的数量及价格、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这些条款与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交易所需要的内容,其共同功能是锁定交易内容。如果这些条款不完备,经济合同可能无法成立,即使勉强成立也会由于缺少主要条款而无法顺利履行。

这类条款完全是当事人应当考虑的问题,除非是有特别的委托,否则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律师的工作范围。对于这种条款,最简单的工作方法是指出哪些是商务条款,并提醒委托人将这类商务条款交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但如果比较重要或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则应当核对一下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是否可能遗漏了内容、相关条款是否对委托人不利、相关标的是否委托人所需等,并提醒委托人注意相关问题或提出建议。但无论如何,在提交工作成果时应当说明哪些是律师审查、哪些该由当事人自行审查,以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经济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沪ICP备19022825号-6 上海专业经济商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