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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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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18个亮点

2022630日,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改革一周年之际,上仲推出了新版仲裁规则(“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并从71日开始实施。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亮点颇多,笔者整理了其中18个亮点,以与业界共同学习探讨。

亮点一  将国际投资仲裁纳入受理范围

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各方同意或按照相关条约规定,仲裁委受理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亮点二  开放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中当事人约定适用和第五款中国际投资仲裁直接适用,赋予了上仲担任案件管理机构或者仲裁员指定机构的新职能。

亮点三  明确了仲裁地概念

上仲率风气之先,呼应司法部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仲裁地的新理念,对接国际通行惯例,在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地,从而使上仲今后的裁决具有了“座标”。

亮点四  引入了仲裁协议准据法

合同的准据法和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应按照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作出。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五条引入了仲裁协议准据法,给予了上仲当事人更多的选择。

亮点五  强调诚信仲裁

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七条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善意合作的原则参加仲裁,并应当确保其所作陈述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司法部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提出了诚信仲裁的概念。在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中,也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庭时宣读诚实信用和善意合作声明书的做法。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的特点在于赋予了仲裁庭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有失诚信行为产生程序迟延或费用增加问题时的处置权。

亮点六  提倡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

数字经济时代对仲裁信息化、数字化提出了新要求,新冠疫情使得这种要求的迫切性大大提高。各大仲裁机构纷纷推出网上仲裁的便利措施规定,但写入仲裁规则,上仲应属国内首创。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上仲鼓励当事人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环保方式解决争议。第六十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上仲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长期以来,上仲对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一直持拥抱态度,在上仲办公场所早已有“网上仲裁庭”的设置。在本次发布新规则之前,上仲在2022331日发布的《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中,就已经明确对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仲裁申请和使用线上方式进行全部仲裁程序的案件,给予仲裁费减免待遇。

亮点七  确立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合并开庭、追加当事人制度

随着商事交易的日趋精密复杂,一组交易包括多份合同、多方当事人、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不断涌现,在保险、期货和衍生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领域,这种情况更为多见。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吸收国际仲裁经验,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连续确立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合并开庭、追加当事人制度,充分展现了仲裁的高效、便利属性。尤其是在第二十三条关于追加当事人的规则中,规定未参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当事人视为同意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并受其约束,但不影响仲裁员回避申请权,应是对公平和效率综合平衡之后作出的决断。

亮点八  规定了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权

 

在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仲裁庭一般具有作出包括保全在内的临时措施的权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案件各类保全的决定权归属人民法院,但在临时措施在境外执行以及仲裁地在境外等情况下,国内仲裁机构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确有客观必要性和实际可能性。近年来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这方面多有创新,司法部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权也进行了制度设计。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完成了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制度供给任务。

亮点九  急当事人所急,制订紧急仲裁员特别程序规则

紧急仲裁员制度是仲裁高效特点的集中展现。与其他国内仲裁机构将紧急仲裁员制度规定在仲裁规则中不同的是,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专门制订了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作为附则,一目了然地列明了紧急仲裁全流程的操作指引,体现了海派仲裁机构的务实和精细。

亮点十  为名册外仲裁员量身定制申请表

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再次体现海派仲裁机构务实精细特点之处,是将提名名册外仲裁员申请表直接作为规则附件。笔者阅读该申请表后,发现该申请表列明的仲裁员身份信息与上仲对名册内仲裁员的要求基本一致。既方便了当事人提名,也便于上仲对是否接纳名册外仲裁员作出判断,并呼应了下文中新规则第三十三条的仲裁员信息公开要求。

亮点十一  设定了仲裁员信息公开制度

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仲裁委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仲裁员姓名等与仲裁员组成相关的信息,为仲裁公信力建设迈出了坚实一步。

亮点十二  规定了当事人“狙击仲裁员”的失权制度

在仲裁实践中,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增聘与仲裁员具有回避事由的代理人,以“狙击”仲裁员,人为造成仲裁程序拖延。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中作出了积极应对,规定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规定仲裁庭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亮点十三  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要求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Third Party Funding)在国际仲裁领域渐露头角,在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经济支持的同时,也引起了业界对此举是否影响仲裁保密性和公正性的讨论。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三十四条第八款中要求当事人向仲裁委、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披露融资协议和第三方情况。换言之,如果当事人未披露又获得了对己方有利的仲裁结果的,将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反仲裁规则的挑战。

亮点十四  仲裁庭有权决定视频方式开庭

新冠疫情期间,仲裁庭为快速推进案件,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采用视频方式开庭,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仲裁案件会因为一方当事人坚持线下审理而长期搁置,造成当事人对仲裁庭不能决定线上开庭的不理解。尤其在在线同步或者异步审理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常用的庭审工具情况下,当事人更会提出质疑。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回应了当事人的需求,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通过在线视频、视频会议平台等方式开庭。

亮点十五  仲裁和调解的对接

调解和仲裁相结合一直是我国仲裁机构的特色。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中作出了新的机制设计,设立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多元化争端解决中心,并规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交由该中心主持调解。同时也对其他机构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持开放态度,作出了仲裁确认的对接制度安排。

 

 

亮点十六  刀口向内,裁决期限自受理之日起算

本亮点可谓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的最大亮点。在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裁决期限一般都是从组庭之日起算。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第五十条规定裁决期限自受理之日起算,给予当事人更加明确的时间预期,但也给上仲机构和仲裁庭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谓刀口向内,决心和力度极大。

亮点十七  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

在解决仲裁语言、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等程序性问题时,中间裁决是仲裁庭常用的手段。在审理担保合同纠纷等主从合同案件时,仲裁庭也经常适用部分裁决对已经审理查明事实并可单独裁决的请求作出裁决,实现高效仲裁的目标。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五十二条对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提供了制度供给,上仲仲裁庭今后将可更加高效地推进仲裁程序。

亮点十八  视为送达解决“送达之痛”

送达一直是仲裁最难处理的程序问题。由于缺乏对送达不能的被申请人的公告送达手段,仲裁案件往往因此发生程序拖延。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在第六十五条中作出了视为送达的制度安排,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

在建党101周年和改革一周年之际,上海仲裁委员会制定实施新版仲裁规则,充分显示其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驶入快车道,跑出加速度。2022版上仲仲裁规则更加全面地回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对上仲自身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将和仲裁业界一起学习运用好这部新的仲裁规则,也期待着上仲为仲裁事业发展作出更多努力和探索。

作者:毛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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