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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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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与刑事诈骗犯罪如何区分?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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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处理。在经济活动中,虽然刑事诈骗行为可能引发经济纠纷,但即便存在重大经济利益诉争、造成一方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也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刑事诈骗行为。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于长期反复、滚动式交易的整体中考查,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没有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对于一个民商法领域的履约行为,原审判决将其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行为,甚为不当。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其次,严格认定犯罪构成,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判断涉案行为究竟是可能引发经济纠纷的诈骗行为,还是单纯的经济纠纷事由,在实体法上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范所确立的犯罪构成,在程序法上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固定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判断。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如果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相反,对于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但形式上缺乏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也不得使用刑法予以解决相关纠纷。只有形式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必须适用刑法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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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明确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定位,结合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模式,切实屡行好保护职责。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让司法成为守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各级法院应结合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要求,加强审判改革,重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关联,重视刑事案件审判与刑事申诉审查的衔接,特别是重视刑事申诉对于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和纠正机制,防止冤假错案。

同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划清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以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划清这两者的界限。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行为人有履行或者基本能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没能完全履行,或者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有意违约,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通过欺骗方法签订合同,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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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必须看到,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处于可以变化状态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签订以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仍然无法履行,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同样,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但在合同签订以后,经过积极努力,使合同全部或者基本上得到了履行。因此我们说,履行合同能力的确认,不能只看签订合同时的情况,还应当注意观察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是否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以后,也没有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没有诈骗行为,即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也只能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资信情况、履行能力有夸大言词,但并不是为了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实施,而且签订合同以后,为了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实际上也没有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没有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逃避,这种表现足以表明行为人并没有通过诈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此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应当按经济纠纷对待。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以后,没有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一定经济损失,当对方行使催告权后,行为人并不是逃避违约责任,而是主动承担责任,并且有补偿能力能补偿的,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应付对方催要而采取再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来进行诈骗,以后一诈骗所得归还前次所欠,其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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