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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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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关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认定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于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来说,这样规定是完全合理的。同理,劳动合同也是一样的生效标准。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当然这种观点也具有其合理性,这样可以保证劳动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高比例。但这种观点从法理上是无法说通的。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兼具合同性质。在合同生效的问题上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向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仅仅是履行了一个行政申报的法定义务,便于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等,而这些与劳动合同本身的效力是没有直接关联的。


    二、黑白劳动合同的效力。


    黑白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内容不同的两份劳动合同,其中一份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登记,而实际中执行的是另一份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实际执行的那份劳动合同通常是对用人单位非常有利的。那么如果在劳动关系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使用哪份劳动合同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呢?


    我们认为,鉴于劳动合同的生效并非是以备案为要件,因此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这么说并不是为了偏袒用人单位,而是从法律上一个效力位阶的问题,登记备案的效力主要是针对案外的第三方。也就说,如果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需要使用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的,那么登记备案的那份劳动合同就应当作为处理经济纠纷的依据了。但如果纠纷是发生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则应当优先适用实际执行的劳动合同。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实际执行的那份劳动合同在冲突条款的内容上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假设实际执行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自己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的,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就不能以此条款作为驳回劳动者仲裁请求的依据了,因为该条款本身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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