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专业经济商事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债务纠纷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债务纠纷

借用他人证件办理贷款 出借人被判偿还本息

借用他人证件办理贷款 出借人被判偿还本息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随之衍生的一系列经济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借用他人证件去银行办理贷款,到期不还往往引起纠纷。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出借人被告李佳一次性归还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

  庭审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李佳向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0.551‰。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我的身份证被赵庆桦借去在信用社借款,并被赵庆桦叫去在信用社签的字,营业执照也不是我的,钱由赵庆桦拿走,我无力及义务归还该笔借款本息。被告就其辩称提供了证人赵庆桦的声明及证人证言,赵庆桦当庭证称,2010年我借李佳的身份证户口本并告之以其名义到信用社借款,我给其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李佳在信用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由我所用,借款利息我已归还,2011年续贷时李佳也到信用社签了字。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佳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佳辩称此借款系赵庆桦所借应由其承担,因借款为谁所用系被告李佳与赵庆桦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办理借贷手续时确有不完善之处,但借款合同及借据上被告确认系其本人签名,原告也完成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故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经济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沪ICP备19022825号-6 上海专业经济商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